首页 学长考研资料 问答百事通 院校数据库 2021考研成绩查询 考研调剂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考研资讯法学综合

专业课

公共课

推荐院校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 中国传媒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体育大学 中央音乐学院 中央民族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安徽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厦门大学 福州大学 兰州大学 中山大学 暨南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广西大学 贵州大学 海南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保定) 河北工业大学 郑州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东北农业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武汉理工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湖南大学 中南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吉林大学 延边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南京大学 苏州大学 东南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河海大学 江南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南昌大学 辽宁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东北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内蒙古大学 宁夏大学 青海大学 山东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太原理工大学 西北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长安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 第四军医大学 复旦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东华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大学 第二军医大学 四川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四川农业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天津医科大学 西藏大学 新疆大学 石河子大学 云南大学 浙江大学 重庆大学 西南大学

2020-07

14

因期限届至而享有利益的当事人取得“利益期待权”,该权利可作为处分行为和继承的标的,并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因期限未到来而享有的利益,是为“期限利益”,亦受法律保护。因期限届至而享有利益的当事人取得“利益期待权”,该权利可作为处分行为和继承的标的,并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因期限未到来而[查看详情]
阅读 154
点赞 0
收藏 0
标签: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020-07

14

延缓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暂时不生效,因此,也称停止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附延缓条件后,法律行为的效力就获延缓或暂时停止,待所附条件出现时再发生效力。易言之,如果所附条件最终未出现,该民事法律行为即确定地不生效。上文举例中的劳动合同的条件,就属于延缓条件。延缓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查看详情]
阅读 197
点赞 0
收藏 0
标签: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020-07

14

△在乘人之危民事行为的认定中,特别需要注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出于自愿。即应当区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主动提出”,还是“被动接受”。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当事人的危难境地迫使其作出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在乘人之危[查看详情]
阅读 192
点赞 0
收藏 0
标签: 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2020-07

14

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互相串通,即当事人具有共同目的,希望经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共同目的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而对方或其他当事人明知实施该行为所达到的目的非法,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互相串通,即[查看详情]
阅读 237
点赞 0
收藏 0
标签: 2021法硕考研民法学: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

2020-07

14

是指以虚假的合法行为作表面行为,掩盖非法的隐蔽行为的行为。如经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等。是指以虚假的合法行为作表面行为,掩盖非法的隐蔽行为的行为。如经过合法的买卖、捐赠形式来达到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目的等。是指以虚假的合法行为作表面行为,掩盖非法的隐[查看详情]
阅读 197
点赞 0
收藏 0
标签: 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行为

2020-07

14

《民法通则》第60条和《合同法》第56条都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主要有:《民法通则》第60条和《合同法》第56条都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主要有:《民法通[查看详情]
阅读 135
点赞 0
收藏 0
标签: 民事行为的部分无效

2020-07

1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构成因主体不合格而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正确认识其行为的法律意义,依法不能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查看详情]
阅读 170
点赞 0
收藏 0
标签: 不具有行为能力实施的民事行为

2020-07

14

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相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意思表示。受胁迫而为的民事行为,指以给公民或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失[查看详情]
阅读 187
点赞 0
收藏 0
标签: 2021法硕考研民法学:意思表示不自由的行为

2020-07

14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撤销权人对权利行使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撤销其行为,也可经过承认的表示使撤销权消灭。如果撤销权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或者仅仅要求变更民事行为的部分内容,并不要求将行为撤销,则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仍然有效。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查看详情]
阅读 157
点赞 0
收藏 0
标签: 可变更民事行为

2020-07

14

显失公平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全出于自愿,只是因为欠缺经验而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从而导致了客观上的显失公平。而在胁迫、乘人之危情形下,虽然其结果可能也表现为显失公平(并不然是显失公平),但是胁迫和乘人之危情况下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是出于自愿的结果。显失公平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完全出于[查看详情]
阅读 194
点赞 0
收藏 0
标签: 2021法硕考研民法学: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