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长考研资料 问答百事通 院校数据库 2021考研成绩查询 考研调剂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考研资讯法学考研常识

专业课

公共课

推荐院校

北京大学 中国人民大学 清华大学 北京交通大学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北京理工大学 北京科技大学 北京化工大学 北京邮电大学 中国农业大学 北京林业大学 北京中医药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外国语大学 中国传媒大学 中央财经大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体育大学 中央音乐学院 中央民族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安徽大学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合肥工业大学 厦门大学 福州大学 兰州大学 中山大学 暨南大学 华南理工大学 华南师范大学 广西大学 贵州大学 海南大学 华北电力大学(保定) 河北工业大学 郑州大学 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尔滨工程大学 东北农业大学 东北林业大学 武汉大学 华中科技大学 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武汉理工大学 华中农业大学 华中师范大学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国防科学技术大学 湖南大学 中南大学 湖南师范大学 吉林大学 延边大学 东北师范大学 南京大学 苏州大学 东南大学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南京理工大学 中国矿业大学 河海大学 江南大学 南京农业大学 中国药科大学 南京师范大学 南昌大学 辽宁大学 大连理工大学 东北大学 大连海事大学 内蒙古大学 宁夏大学 青海大学 山东大学 中国海洋大学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太原理工大学 西北大学 西安交通大学 西北工业大学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长安大学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陕西师范大学 第四军医大学 复旦大学 同济大学 上海交通大学 华东理工大学 东华大学 华东师范大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 上海财经大学 上海大学 第二军医大学 四川大学 西南交通大学 电子科技大学 四川农业大学 西南财经大学 南开大学 天津大学 天津医科大学 西藏大学 新疆大学 石河子大学 云南大学 浙江大学 重庆大学 西南大学

2020-07

14

所谓意思通知是指由通知意思而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的行为。意思通知的法律效果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追求,而是法律的规定。如承认的催告(《合同法》第47条第2款)拒绝受领、催告履行等均为意思通知。所谓意思通知是指由通知意思而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的行为。意思通知的法律效果不是基于当事人的追求,而[查看详情]
阅读 205
点赞 0
收藏 0
标签: 意思表示与准意思表示

2020-07

14

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如股票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如提单、仓单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如债券、汇票、本票、支票等。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可将有价证券分为: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如股票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查看详情]
阅读 148
点赞 0
收藏 0
标签: 有价证券的类型

2020-07

14

法律行为的成立,表意人须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擅自变更和撤回。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就是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表意人须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擅自变更和撤回。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就是意思表示的成立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表意人须受意思表示的约束,不得擅自变更和撤回。法律行为成[查看详情]
阅读 127
点赞 0
收藏 0
标签: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2020-07

14

胁迫是因他人的威胁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威胁是指以预告未来的损害使相对人精神感到恐惧。强迫是指以对相对人或其亲属的身体强制或伤害。当事人因受胁迫而作出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即是胁迫行为。胁迫的法律要件是:胁迫是因他人的威胁或者强迫,陷于恐惧而作出的不真实意思表示[查看详情]
阅读 522
点赞 0
收藏 0
标签: 乘人之危和胁迫

2020-07

14

重大误解行为是基于重大错误认识而实施的意思表示。所谓重大误解,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1条的解释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概括法律的规定,重大误解行为的要件[查看详情]
阅读 313
点赞 0
收藏 0
标签: 欺诈和重大误解

2020-07

14

绝对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经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经过当事人的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不是无效民事行为的补正,而是消灭旧的民事行为,成立新的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不能经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经过当事人的行为消除无效原因,不是[查看详情]
阅读 141
点赞 0
收藏 0
标签: 2021法硕考研民法学:无效民事行为

2020-07

14

因期限届至而享有利益的当事人取得“利益期待权”,该权利可作为处分行为和继承的标的,并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因期限未到来而享有的利益,是为“期限利益”,亦受法律保护。因期限届至而享有利益的当事人取得“利益期待权”,该权利可作为处分行为和继承的标的,并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因期限未到来而[查看详情]
阅读 137
点赞 0
收藏 0
标签: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2020-07

14

延缓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事法律行为暂时不生效,因此,也称停止条件。民事法律行为附延缓条件后,法律行为的效力就获延缓或暂时停止,待所附条件出现时再发生效力。易言之,如果所附条件最终未出现,该民事法律行为即确定地不生效。上文举例中的劳动合同的条件,就属于延缓条件。延缓条件的作用在于使民[查看详情]
阅读 164
点赞 0
收藏 0
标签: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2020-07

14

△在乘人之危民事行为的认定中,特别需要注意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出于自愿。即应当区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主动提出”,还是“被动接受”。如果行为人没有利用当事人的危难境地迫使其作出于其不利的意思表示,而是由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主动作出意思表示,则不构成乘人之危的意思表示。△在乘人之危[查看详情]
阅读 174
点赞 0
收藏 0
标签: 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

2020-07

14

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互相串通,即当事人具有共同目的,希望经过实施某种行为而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共同目的可以表现为当事人事先达成一致的协议,也可以是一方作出意思表示,而对方或其他当事人明知实施该行为所达到的目的非法,而用默示的方式表示接受。当事人之间互相串通。互相串通,即[查看详情]
阅读 218
点赞 0
收藏 0
标签: 2021法硕考研民法学: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